格雷欣法则
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说法最早是由格雷欣(Thomas Gresham)在劝诫伊丽莎白女王和塞西尔进行通货改革时提出来的,首次出现于1560年有关反对银币成色不足的公告中。后来则被用来表示一个十分确定的通货原理,即格雷欣法则。格雷欣法则一经麦克劳德(Macleod)在他的《政治经济学基础》中首次命名之后,便被经济学界广为采用。据说,最早(1875年)提议把政治经济学改称经济学的也是这位麦克劳德,尽管更多的人把这归功于同时代最杰出的经济学家马歇尔。
但是芒格的这颗古灵精怪的脑袋里产出了大量的奇思妙想,无论我们是否做投资,都应该好好品味一下。
正是这种情绪——而非贪婪——最后成就了泡沫最膨胀的那一瞬间。
强化优势,利用惰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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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摧毁企业未来竞争力
婚恋中
不论环境如何,在我们的生命里,均潜伏着改变现时环境的力量。
那么,“格雷欣法则”在优秀员工选拔或职位晋升中会有哪些具体行为表现呢?一是“有能力的人上不去”,由于日常考核不讲究深和细,在选拔中优秀人才不能被及时发现,而部分恭维领导者反而有可能被提拔上去。二是“靠资历排位,年纪轻的等下去”,职位晋升按照年纪或者入职时间来排位,年纪够了就可以升上去,这种情况在一些国企事业单位比较常见,而年轻员工不容易得到晋升的机会,缺乏职业发展前途的优秀员工自然会离开。三是“高素质人才没有发挥空间”,企业中高素质人才在群体中会积极表现,进而后期脱颖而出,然而当企业中大部分员工不作为时,个别员工出类拔萃反而对整个企业的作用不会太大,反而会成为“异类”,导致与其他同事关系紧张,最终导致高素质人才不能得到充分发挥,使得企业出现“格雷欣法则”现象。
优秀应聘者可能会被原雇主高价挽留。
格雷欣法则是硬币流通时期的一种货币现象。但随着时代变迁,硬币被纸制货币所代替。第一代纸币是代用货币,其主要的、完善的形式是银行发行的银行券。它是银行的债务凭证,承诺其持有人可随时向发行人兑换所规定的硬币。所以,这一种纸币叫做可兑现纸币。第二代纸币是信用货币,由银行券蜕化而成的不可兑现纸币,它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,独立发挥货币职能。它通常由中央银行发行,强制通用,本身价值微乎其微,可以认为是纯粹的货币符号。这样,当硬币与可兑换纸币混用时,它们的良劣如何区分呢?
在当前牙买加国际货币体系下,黄金非货币化,世界各国的货币都蜕化成第二代的不可兑换纸币。这时候,两种纸币的良劣如何区分呢?已知区别金属货币良劣的标准是按它们的实际价值。但是两种纸币都是货币符号,无法比较价值,只是纸币购买商品时却有实际购买力,这就成为它们的实际价值。其理论依据就是一价定律。它是说:"在商品经济中,相同(同质、同量)商品,如不计算交易费用,在各地应以同一价格出售。"反过来说,同一价值的货币,如不计算交易费用,也应在各地买到等量的商品。外汇交易中的购买力平价说,就是一价定律的直接延伸。因此,根据纸币所购得商品的多寡或外汇汇率的高低,就能判断出它们的良劣。例如,美元与人民币相比,美元是良币,人民币是劣币;人民币与港元相比,人民币是良币,港元则是劣币。
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兑换纸币没有实际价值,其流通规律与硬币流通规律刚好相反,所以对硬币说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,就反过来变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规律。这种观点未能解释清楚纸币与硬币两者流通规律相反的道理。他可能引用马克思论物价对金币与纸币不同关系的话作论据。原话是"已知商品的交换价值。流通的金量决定于金的自己价值,而纸票的价值却决定于流通的纸票的数量。流通的金量随着商品价格涨跌而增减,而商品价格却似乎是随着流通中纸票数量的变动而涨跌"。虽然,马克思在这里清楚说明金币与纸币对决定物价的相反作用,但并不能据以说明格雷欣法则的逆反现象。
第二种观点认为表面上"良币驱逐劣币"的现象,实质上仍是格雷欣法则的要求。不过这是从出售商品的商人角度立论,改变原来从买方角度作解释。所以,在不兑换纸币作为流通手段时,使用哪种货币已经不再取决于购买者的意愿,而是转变为出售者的强制要求--不付良币就不卖给你好东西。
我们认为,第二种观点符合使用货币历史,即:使用硬币→使用硬币与可兑换纸币→使用不可兑换纸币;与其相应,使用货币者的行为也逐步转变,即:买方主动用劣币购物→买方继续用劣币购物但卖方开始主动拒收→卖方主动要求接受良币拒收劣币。因此,良币驱逐劣币只是劣币驱逐良币在新环境中的新形式,是同一定律的正反两面。
1.在同一企业,由于旧人事与薪酬制度惯性等,一些低素质员工薪酬超出高素质员工,从而导致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工的"驱逐"。
2.在同一企业,由于旧人事与薪酬制度惯性等,一些低素质员工与高素质员工薪酬大体相当,从而导致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工的"驱逐"。
此种情形可看作上述第一种情形的特例。
3.在同一企业,由于旧的人事与薪酬制度惯性等,虽然高素质员工薪酬超出低素质员工,但与员工对企业的相对价值不成比例。
现阶段,这是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工"驱逐"的一般情形。设在某企业有Q与P两位员工,前者是高素质员工,后者为低素质员工,令员工P对企业的相对工作价值为1,则员工Q对企业的相对工作价值为3,但员工Q的薪酬只有员工P的1.5倍。这里权威的参照系是市场薪酬水平,当我们说高素质员工薪酬水平较低,其实主要不是其与低素质员工薪酬水平的比较,而是其与市场薪酬水平的比较。抽象地说,当我们作企业两类员工--低素质与高素质员工--薪酬比较时,联系市场薪酬水平,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况:
其一,尽管较之低素质员工,高素质员工的对企业的相对价值在薪酬上未得到充分体现,但其薪酬与市场水平相当。国有电信、银行、电力等行业,因其具有垄断性质,就在一定程度上如是。高校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避难所,亦在很大程度上如是。此种情形在竞争性行业极为少见。
其二,低素质员工的薪酬超出市场水平,高素质员工薪酬低于市场水平。本文侧重分析的即为此类情形。
[1] 警惕房贷市场中的格雷欣法则.凤凰网.2009-06-02 [引用日期2015-02-25]